“氫氣環境防爆現場控制箱直銷”詳細介紹
一、爆炸性物質的分類
按使用環境可分3類:
Ⅰ類:礦井井下;
Ⅱ類: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含蒸汽、薄霧);
Ⅲ類:爆炸性粉塵(含纖維或飛絮物)。
北美國家不同,也分了3類:
Ⅰ類:爆炸性氣體;
Ⅱ類:爆炸性粉塵;
Ⅲ類:爆炸性纖維。
二、防爆等級的分級 組別 代表性氣體 大試驗安全間隙 小點燃電流
Ⅰ 甲烷——礦井中
ⅡA乙烷、丙烷、一氧化碳、甲醇、汽油 丙烷>0.9mm>0.8
ⅡB煤氣、乙烯 乙烯0.5~0.9mm0.45~0.8
ⅡC氫氣、乙炔 氫氣乙炔<0.5mm<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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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ⅡB的設備可用于ⅡA的使用條件,標志ⅡC的設備可用于ⅡA、ⅡB設備的使用條件。
三、氣體或蒸汽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組別
分為6組,設備的表面溫度不允許超過此值減去5℃的溫度值。
T1——450℃,T2——300℃,T3——200℃
T4——135℃,T5——100℃,T6——85℃
四、按防爆形式進行分類
1. 隔爆型防爆設備“d”,初由德國建立起來的防爆形式。目前*主流的應用防爆形式。
2. 增安型防爆設備“e”,使用成本高,少量采用
3. 本安型防爆設備“i”,使用成本高,少量采用
4. 正壓型防爆設備“p”,使用成本高,很少采用
5. 澆封型防爆設備“m”,維護不便,少量采用
6. 氣密型防爆設備 “h”,維護不便,少量采用
7. 無火花型防爆設備“n”,制造成本高,很少采用
8. 充油型防爆設備“o”,極少采用
9. 充沙型防爆設備“q”,極少采用
五、 危險場所的界定
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將危險場所劃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即: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為0區、1區和2區;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為20區、21區和22區。
(1)爆炸性氣體環境GB 3836.14—2000標準中規定: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2)可燃性粉塵環境GB 12476.1—2000標準中規定:
20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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